【具參考價值裁判-108台上2719判決-土地所有權人開挖墳墓,是否構成發掘墳墓罪】
⁉️例題:駱克為學稔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,明知學稔公司所有的土地上有多座墳墓,為使該土地得以開發利用,學稔公司自99年間起,以公告之方式通知土地上墳墓之後代子孫前來辦理遷葬事宜,與部分墳墓的後代子孫達成協議,但是仍然有未達成協議者,而未經該等墳墓後代子孫之同意,駱克為遂行開發土地之目的,指示孫宥於102年8月1日開挖土地上29座墳墓(起掘後將發掘起出遺骨予以火化,將骨灰放入骨罈中,依臺灣遷葬習俗另送寶塔安厝)。經檢察官以挖掘墳墓罪提起公訴,駱克之辯護人辯護主張:學稔公司公告多年仍有部分墳墓後代子孫未聯繫遷葬事宜,且起掘後依習俗安奉妥為保管,並無違背善良風俗,未違反刑法第248條發掘墳墓罪之保護本旨。試問:駱克之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?
🌞爭點:土地所有權人未取得處分墳墓權限,是否構成發掘墳墓罪?
🍀關鍵字:#發掘墳墓、#法律保護本旨、#正當事由、#土地所有權、#墳墓處理權
🖊最高法院108年12月12日作成108台上2719判決,經選為具參考價值裁判,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,有所闡釋,整理、摘要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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